農村生態環境治理與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互促共進,前者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題中應有之義,也是實施該戰略的助推器,后者為農村生態環境治理提供了新的契機。農村生態環境問題可歸因于相關主體責任缺失,既有地方政府“主導者”角色缺位,也有部分地方企業不重視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甚至污染或破壞環境的因素。另外,農民環保意識淡薄,非政府組織參與治理的能力有限等因素亦不容忽視。推進農村生態環境治理,實現鄉村社會的全方位振興,亟待在地方政府的主導下,地方企業、農民、非政府組織、農村社區等“利益攸關者”各司其責,且“多元共治”。其中,地方政府切實承擔起“主導者”責任;地方企業需強化保護農村生態環境的社會責任;農民應增強治理主體意識;非政府組織需提升參與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能力;農村社區則應發揮生態環境治理的“主場”優勢。
問題的提出及其學術梳理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十分關注農村生態環境治理問題。在許多重要場合和重要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就農村生態環境問題作出了一系列科學的論斷。“沒有美麗鄉村,就沒有美麗中國”,“中國要美,農村必須美”,“我們既要綠水青山,也要金山銀山”,“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生態環境,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等“金句”熠熠生輝。十八大之后,連續7年(2013—2019年)的中央一號文件(表1)以及中央的有關重要文件均對農村生態環境問題提出了科學、詳細的治理舉措。十九大報告指出,“必須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并將“生態宜居”作為鄉村振興的總要求之一。2018年2月發布的《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簡稱《意見》)則將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作為重要“抓手”,明確提出“鄉村振興,生態宜居是關鍵”,要求“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以期通過對環境突出問題的綜合治理,“讓農村成為安居樂業的美麗家園”[3]。在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習近平總書記發表重要講話時強調指出,“生態環境是關系黨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問題,也是關系民生的重大社會問題”,要“持續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行動,打造美麗鄉村,為老百姓留住鳥語花香田園風光”[4]。2018年9月印發的《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簡稱《規劃》)特地將“建設生態宜居的美麗鄉村”作為“第六篇”的標題,提出要“推動鄉村生態振興,建設生活環境整潔優美、生態系統穩定健康、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生態宜居美麗鄉村”[5]。習近平總書記的系列重要講話以及中央的有關政策與文件,不僅全面闡述了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時代意義、遵循原則、科學方法與具體舉措,也為農民群眾保護“鄉情美景”和建設生態宜居家園提供了理論指導和行動指南。
表1 中央一號文件中農村環境治理舉措
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新農村”建設目標后,國內許多學者圍繞“村容整潔”的要求對農村生態環境治理進行了多方面探討,取得了豐富的研究成果。只是既有研究成果大多只關注農村生態環境問題的成因與表征、治理主體、治理模式以及國外經驗等。具體而言,已有研究主要關注了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農村生態環境問題的成因與表征。學者們認為,農村生態環境問題主要涉及農業面源污染、畜禽糞便污染、生活垃圾污染以及城鎮地區的轉移污染等,成因則可概括為內生型(農村社區、農戶)和外源性(國家法律、環境監管體制、治理技術及資金投入)兩類。二是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主體研究。學者們認為,政府、農民、村民自治組織、非政府組織等利益相關者在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中有著不同訴求,故需明確責任,以發揮各自應有職能。三是農村生態環境治理模式的創新。學者們認為,以政府為唯一主體的治理模式存有弊端,甚至會出現“政府失敗”現象,故在發揮政府主導作用的同時,應關注地方企業、農民、農村社區、非政府組織等主體的作用,通過構建合作聯動網絡,形成多元主體“共治”格局。四是國外生態環境治理經驗的借鑒。研究者們在科學總結和全面梳理發達國家環境治理經驗后,提出應從實際國情出發,完善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法律體系,培養農民的生態文明意識,大力發展以循環經濟為載體的高效、集約型綠色農業,等等。
雖然“鄉村振興”已成為當前社會熱詞,但因該“鄉村振興戰略”提出時間不長,相關研究成果并不豐富,學理性闡釋相對缺乏。事實上,現有研究大多是政界和學界在研讀領會十九大報告中“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部分內容以及《意見》和《規劃》中的相關闡述后,從一個或幾個側面進行的政策解讀,多側重于該戰略的提出背景、基本內涵、覆蓋領域、實現路徑、工作重點、存在問題等主題,“還談不上對鄉村振興戰略的深度研究,各地如何結合實際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目前還處于方案討論階段”,且“一些觀點尚需系統的邏輯論證”。因此,以生態環境治理為切入點,探討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進路,既能豐富農村生態建設領域的研究內容,也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把握鄉村振興戰略的科學內涵及其生成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