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農業生產與農民生活水平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然而,我們也為此付出了沉重的生態環境代價。即,經濟與社會快速發展的另一面是農村生態環境亮起了“紅燈”,農業面源污染、農戶生活污染、地方企業污染、城市轉移污染等問題非常嚴峻,且錯綜復雜。不僅破壞了農村社區千百年來的優美生活環境和生產環境,還使得因環境污染問題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極大地影響了農村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垃圾靠風刮,污水靠蒸發,屋里現代化,屋外臟亂差”已是農村不少地區生態環境的真實寫照,并成為制約鄉村振興的突出“短板”。溯其根源,可歸因于地方政府、地方企業、農民、非政府組織等利益相關主體責任缺失。
(一)地方政府“主導者”角色缺位
農村生態環境治理屬于公共物品,具有鮮明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作為主要供給者,地方政府負有不可推卸的政治責任。雖然新《環境保護法》2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各級地方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12]然而,地方政府的某些部門在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中沒有發揮應有作用。究其根源,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唯GDP”政績觀作祟。在區域競爭和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的一度盛行之下,某些地方政府出于經濟增長“第一要務”的需要,不僅對既有地方企業的污染問題“睜只眼,閉只眼”,甚至仍盲目引進一些污染企業。不但沒能實現經濟增長與生態文明的協調發展,甚至為了追求短期GDP的增長而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二是某些地方政府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與溝通機制。在全域推進鄉村振興的時代場景中,提升農村生態環境的治理能力已成為基層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內容。但農村生態環境治理往往涉及多個政府部門或機構,如果各部門、各機構之間權責劃分不明,相互間的溝通渠道又不盡通暢,極有可能在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中各行其是、各自為政,甚至相互推諉。三是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執法不嚴現象。十八大以來,雖然中央多次召開專題會議,相關部門也先后頒布了不少與農村環境治理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文件(表3),但某些地方政府在落實會議和文件精神以及執行有關政策時往往不到位。在“GDP指揮棒”的誘導下,“環境監管無動力、環境監管無能力、環境監管無壓力”的現象普遍存在[13]。一些地方的環保部門在有關領導的干預下,處理地方企業的違法排污行為時“重拿輕放”,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農村生態環境的保護與治理成效。
表3 十八大以來我國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相關政策法規及專題會議
(二)地方企業為追求利潤而有意污染
某些企業雖然促進了地方經濟增長,但也對農村生態環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壞,影響了農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活質量。這些企業之所以為了“金山銀山”而敢于糟蹋“綠水青山”,原因主要有三:一是農村地區的環保監管相對松懈。我國環保機構的最低一級到縣,縣級環保機構一般只有幾十名員工,大多數鄉鎮都沒有環保機構和環保人員[14],行政村更沒有專門的環保執法人員。在此背景之下,某些因污染嚴重而被城市淘汰的企業便轉移到農村。這些企業到農村后,往往因環保監管不嚴而將廢渣、廢水、廢氣隨意排放,而縣級環保機構因人手不足和經費短缺,難免力有不逮。二是一些地方企業生產技術落后且缺乏必要的排污設施和治污技術。如此情況下,加上企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偏低,一般很難達到城市高新企業的環保水平和污染治理能力。三是地方企業在農村生態環境治理問題上占據了話語權。由于地方企業促進了當地經濟增長,滿足了某些地方官員的政績訴求,因此企業在農村生態環境治理問題上掌握了相對優勢的話語權。相對而言,“在某種程度上,農民家庭離群孤立”[15],弱勢且缺乏組織的農民,面對企業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要么束手無策,要么采取非正式、非理性的群體行動。也正因為組織化程度低,某些地方政府在制定農村生態環境政策時大多忽視農民的訴求,甚至將農民的意見排除在外,而企業作為農村地區的強勢集團則能通過各種途徑使地方政府的環境決策盡可能有利于自己。
(三)農民的環保意識普遍淡薄
農村生態環境問題之所以“累積式”爆發,與許多農民環保意識淡薄有一定關系。農村美不美,環境好不好,不僅事關農民群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也事關全面小康的成色和底色。理論上,農民應是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的主力軍。但在實際環保行動中,因為受教育水平較低,環保意識淡薄,許多農民認為保護和治理生態環境是政府、企業以及社會組織的事,與自己無關。只有當生態環境問題影響到自己的生產與生活時,他們才會通過非正式渠道訴諸于政府,或秉持“誰污染,誰負責”的理念,到有關企業“討個說法”。此外,由于環保意識淡薄,部分農民受經濟利益驅使,為了提高農作物的產量,加大農藥、化肥的使用量;發展養殖業則隨意處置畜禽糞便和養殖廢棄物,由此造成的農業面源污染也已成為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中的一個“難點”。當然,這與基層政府對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的宣傳和教育不足有一定關系。另外,一些農民社會公德意識缺乏,對生活垃圾和廢水的科學處理又缺乏清晰了解,亂倒、亂扔垃圾現象屢禁不止,也加重了生態環境治理負擔。實際上,在廣大鄉村普遍存在著人人都是排污者,人人都只享受權利,人人都不履行義務的社會現象,農村生態環境治理因而成為“老大難”問題。
(四)非政府組織參與農村生態環境治理能力有限
在西方許多國家,非政府組織一直是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中不可或缺的獨立主體,它們在生態環境修復、環保宣傳上均扮演著重要角色。在非政府組織的宣傳與號召下,許多民眾自發參與到生態環境的保護與治理中。同時,許多非政府組織還與政府、企業、公眾建立了良好的合作關系,推動了多元主體“合作共治”的環保體系形成。近些年來,我國的一些非政府組織在環保方面有著不俗表現,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綠色江河環境保護促進會、清水同盟等環保非政府組織先后成立。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底,全國共有生態環境類社會團體與生態環境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共7433個,成為推動我國環境保護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16]。另外,新《環境保護法》的實施使得我國的非政府組織可以作為公共環境利益的代言人,通過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的方式,參與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然而,在實際環保行動中,我國非政府組織在環保方面的治理能力和發揮的作用依然有限。一方面是因為非政府組織缺乏獨立性。我國非政府組織不僅需要到民政部門注冊、登記,開展業務時還受到有關部門的監督,這種雙重管理制度導致非政府組織欠缺一定的獨立性。另一方面,許多非政府組織參與農村生態環境治理時缺乏相應的資源支持。我國非政府組織是具有志愿性、不以營利為目的社會團體,它們參與農村生態環境治理雖是受強烈社會責任感的驅使,但仍需要一定的人力和財力支持,這兩者恰恰是我國非政府組織目前所面臨的主要難題。可以認為,我國非政府組織的獨立性欠缺和資源不足,致使其在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中難有大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