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興則文明興,生態衰則文明衰”。農村生態環境治理關涉農民群眾根本福祉,已成為衡量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依據。加強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不僅是民心所向和客觀所需,也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引領和應有之義。另外,良好的生態環境也是助力鄉村振興的最大優勢和寶貴財富,只是作為一項長期性、全局性、系統性的工程,農村生態環境的治理亟待多元主體“合作共治”。長期以來,由于地方政府、企業、農民和非政府組織等相關主體在角色定位、責任承擔等方面存在利益沖突,使得農村環境治理失靈成為現實的常態。在多元共治理論興起背景下,構建以地方政府為主導,企業、農民、非政府組織、農村社區等多元主體共治模式的時機已經成熟。需要指出的是,多元主體共治并不是無中心或“泛”中心,地方政府仍是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主導者。作為主導者,地方政府既要增加專項資金投入,還應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更要調動社會資本參與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積極性。鑒于農民群眾對美好人居環境的期望值越來越高,地方企業在生產與經營中尋求經濟效益的同時,必須承擔起對市場、農村社區、農民等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積極探索綠色生產與經營模式,主動公開環保信息。而作為直接的利益相關人,農民需要增強主體意識,充分發揮主體作用,切身踐行綠色生產與生活理念。同時,還應自覺監督地方政府、企業等主體的生態環境行為,真正把保護和治理農村生態環境當作“自家事”。非政府組織參與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主要是從公益性角度出發,故需在拓展治理資金來源渠道的同時,不斷提升組織成員的綜合素養,并與國外環保非政府組織開展有效的交流和合作。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是農村社區自治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村社區應發揮各種社會組織的獨特優勢以及新鄉賢的示范作用,努力將自身建設成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的有效載體。
總之,唯有將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理念融入鄉村振興的各個方面和整個過程,并督促多元主體“合作共治”,才可能從根本上扭轉農村生態環境不斷惡化的趨勢,進而實現由“‘環境換取增長’向‘環境優化增長’的轉變,由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兩難’向兩者協調發展的‘雙贏’轉變”。